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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8来源:市纪委监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宁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账行为,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级财政文件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常宁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常办发〔2014〕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常宁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常办发〔2018〕20号)文件和《关于明确常宁市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财行〔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凡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凭来访公函开展,每接待一批客人应根据来访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费用预算、接待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无公函等特殊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公函或由本单位写好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作辅助证明,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进行,如需在食堂之外接待的,需事前经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同意。

第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必须控制在年初部门预算额度内,单独列示,不得突破。

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集中管理,根据接待对象,由各部门对口接待,各部门明确一名同志负责经办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接待一批客人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客人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公务卡或财政直接支付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及财务票据(含餐费发票、消费清单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小票等原始票据)。 

 

第三章  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第六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的,应从委办公室开具出差公函或介绍信,凭出差公函、介绍信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常宁市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财行〔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常驻地范围内, 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每人早餐1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工作餐必须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用餐部门到委办公室填写《工作用餐审批单》,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各部门工作人员加班工作餐,由各部门提前申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工作用餐审批单》内容填写要齐全,用餐人员栏要填写有关人员的具体姓名。

工作餐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工作用餐审批单》、餐费发票、消费清单(菜单)等原始票据。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八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一律实行先审批后出行,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常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136号)文件、《常宁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常财行〔2016〕97号)文件和《关于调整常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的通知》(常财行〔2019〕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即:城区3个街道<含宜潭片区>)执行一般公务活动的,不报销差旅费,也不得派公务用车。

第十条  委机关各执纪执法部门(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七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含财务监察所)、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到本市范围内各乡镇、常宁市外(省内地州市)执行公务的,用车按《中共常宁市纪委市监委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所列费用由各室明确报账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同《派(租)车审批单》按相关财务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信访室、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到本市范围内各乡镇、常宁市外(省内地州市)执行公务的,应事前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鼓励委机关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交出行凭票按规定报销往返车费。所列费用由各室明确报账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同《出差审批单》按相关财务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单位派公务用车前往的,司机单独报销出差伙食补助,由委机关车管员按月统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予以报销;其他出差人员报销伙食补助时,需有《派(租)车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人数不再包含司机。

第十三条  委机关公务用车由委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管理,用车部门需提前向委办公室车管员申请用车事宜,无公务用车派遣时,由委办公室车管员按照《常宁市公务用车租车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9〕3号)文件规定统一办理租车事宜,出纳按规定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到衡阳市执行公务,1人出行的原则上不派公车;衡阳市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和办案等长途出差,原则上不派公车,以乘坐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派公车前往的,需事前经分管财务副书记同意。

第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照常财行〔20141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办理“留置”案件(含上级纪委抽调本委人员)的办案经费,参照省、衡阳市纪委监委办理“留置”案件的做法,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支。

 

第五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的较大经费支出,需事前向分管财务副书记报告并经批准后进行;大额的项目支出,需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进行。

第十七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实行审批报账制。报账程序为: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凭据;②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③财务会计审核;④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核(除专案组办案开支及外宣奖金由分管主管领导审核外,其他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⑤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开支发票原则上一周内报销,一般不得跨月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报销,逾月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要延期报销的,需提前向分管财务的副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专人登记管理,各部门签字领取使用。

第二十条  办案过程中暂扣的违纪款、罚没款、物品等涉案款物,按照委机关暂扣款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报销凭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同志为报账员,报账员统一将原始票据分类整理粘贴好,完成经手人、证明人、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等事宜后,按程序报财务审核。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津补贴按相关规定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发放时需将有关文件附后,按程序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件)和《常宁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新增(含配发)由办公室统一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按房间登记归档,且须由单位财务人员在财务部门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登记入账。各部门固定资产不能相互混用、不准撕毁《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配置清单》应妥善保管,并配合好委机关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办公室统一按程序办理,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报废或变卖)。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到财务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旧品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固定资产丢失的,应在确认无法找回的情况下,当月内报财务人员,区分情况、明晰责任,办理资产盘亏和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七章   财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每月会计、出纳应相互对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出纳以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库存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壹万元整。

第二十八条  财务资料为本单位所有,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必须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财务资料不得借阅或复印,特殊情况需递交书面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片区,未明确的经费开支报销,以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作为依据。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机关财务室负责解释,自市纪委常委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